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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05 来源: 红旗镇委 作者: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规范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包括违法用地建筑和违反规划建筑。
违法用地建筑,是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
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第三条 镇国土所、镇城管中队、各村(居)委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二章 违法用地、规划建筑的分类处理
第四条 以下情形违建,予以拆除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四)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可以暂缓拆除条件的;
(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暂缓拆除条件的;
(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五条 以下情形违建,予以局部拆除。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改建、扩建的;
(二)取得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满足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局部拆除的。
第六条 以下情形违建,予以暂缓拆除。
(一)民居或用于出租、经营保障生活,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民居或用于出租、经营保障生活,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使用证明并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
(三)村集体留用地或农民宅基地落实不到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保障其自身合法的居住或生活需要而建设,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一户一宅原则,层数四层(含四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
(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处置程序
第七条 调查登记:镇政府、各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数量、地点、建筑面积等基本资料进行登记,登记可以采取普查和本地居民自行申报登记等方式进行。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户籍证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居民家庭人员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居住条件等的证明;
第八条 审核批准:各村(居)委会配合组织国土、城管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查看、丈量并拍照固定建筑现状,并做出审核意见(至少经3名工作人员签字)报镇政府审核。审核意见应当包含违法建筑的具体分类、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经审核拟予以局部拆除、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范围,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在地及村(居)委会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参与违建处置人员违规将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参与违法建筑处置人员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过程中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一)为违法建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瞒报、漏报各类违法建筑信息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程序处置违法建筑的;
(五)其他人员与参与违法建筑处置的人员互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违法建筑处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红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5日起施行。